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1.听证、论证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说明
2.评价(目的:早日废掉许可)(1)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2)实施机关:可以评价,并向设定机关报告意见;
(3)相对人:可以向设定机关、实施机关提出意见。
3.授权停止实施省级:对行规设定的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如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省停止实施(市场经济走的快,行政许可死的快)
(税务师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
1.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安全活动——普通;
②资源利用——特许;
③资格赋予——认可;
④技术审定——核准;
⑤组织设立——登记;
⑥法律、行规另有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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