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行政复议参加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主要包括: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如个人合伙)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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