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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重庆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饲养一只犬;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记者 肖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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