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16-12-27 14:53

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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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

  第二条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批准,在本省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内的劳动管理,适用本。

  第用人单位有权聘用、录用、辞退员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录用的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或工作任务;

  (二)试用期和合同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和劳动纪律;

  (五)惩及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同员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经过鉴证的,自鉴证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应明确录用条件,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第七条录用的员工,应年满十六周岁,但不得录用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及国家政策的其他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的医疗期限后,仍不能从事合同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而富余的员工,其劳动合同对此有相应的;

  (四)员工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用人单位经过申请批准歇业或者停业的;

  (六)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一)经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危害员工身心健康的;

  (二)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员工有升学、服兵役等特殊情况的;

  (四)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员工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一)员工因公负伤、职业病进行治疗和疗养期间以及医疗终结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和产假期间的。

  第十一条员工被或者,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根据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对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发给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的生活补助费。

  用人单位对由于本第九条第(三)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加发相当于本人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的补偿金。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对员工进行处分时,应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听取被处分员工本人的。

  用人单位员工,应报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员工工资总额按照劳动部门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实际收入120%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六条员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以及励、津贴等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实行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及员工应按有关向养老、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金和待业保险金。员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按员工实得工资的15-20%提取;员工待业保险金,按员工实得工资的1-2%提取。

  员工退休和待业期间,由养老、待业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支付退休养老金或待业救济金。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歇业或者停业时,应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的员工妥善安置。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劳动能力的,由当地劳动部门介绍安置,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本人伤残程度,按照的标准将伤残补偿费一次支付给安置单位;全部劳动能力的,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退休费由用人单位一次结清,全额转交养老保险机构,并由养老保险机构按月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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