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中国学术界掀起了对与发展经济理论问题的新一轮研究热潮,“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取得了有益。中国经济时报经济记忆栏目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卫兴华,他对这些热点问题的研究与争鸣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市场的关系、国有经济的作用与、收入分配不公平、调整经济结构与转变发展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的与发展、经济学的研究与发展等进行了梳理和论述,采集学术前沿的经济学家们的思想与观点,希望既能为经济学史留存,也能为本报读者提供参考。
本报记者李成刚
党的报告中提出:“要毫不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毫不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但事实上,在实践中,国有经济的发展状况、国有经济地位与效率等,均经历了诸多的波折与争论。
国有经济历程
在1978年中国的之前乃至初期,国有企业一直被称为国营企业,所谓国营,一是企业所有权属国家,二是企业经营权也归国家。这期间国营企业所进行的一些变革,最多就是行使人的变化或者是中央部门,或者是地方部门。其表现为:国家投资、国家安排劳工、国家统一调剂资金、国家调配生产资料、国家下达生产计划、国家产品流向、国家收取企业利润。在这种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个的实体企业实际上只是一个生产车间。这种企业对高度依赖、职工由企业统包的脱胎于原苏联计划经济运行模式下并逐渐固化的国有国营制度,在一段时间内对新中国的经济恢复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很快,这种高度集中就出了严重的弊端:企业缺乏性和创造性,效益低下。
1958年,国家调整了国营企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是年3月成都会议之后,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决定》,扩大了企业下放的范围,由中央各管理的工业企业大部分都下放给了地方。不过,一些供产销面向全国的大型企业下放给了地方管理,而地方难以其正常的生产条件,从而使企业之间以前形成的协作关系遭到,国家计划不能完成,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1961年中央开展经济调整,又收回了许多企业的管理权。国营企业管理体制的集中,有利于国有经济的调整,但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于是,1970年3月,国务院再次决定把绝大多数直属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少数企业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但以地方为主,极少数的大型企业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但以中央为主。
综上可知,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中国国营企业的变革,只是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的管理权的来回调整,这种变更不涉及所有制形态,也不涉及企业经营结构。
在当时的背景下,要解放国营企业的活力,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打破高度的国有国营体制,赋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放权让利成为这一阶段国营企业的重点。1979年4月,中央工作会议作出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决定,同年7月,在认真总结了四川等省下放企业自主权的经验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等五个管理体制文件。根据《》,向企业下放了一定的生产自主权、原料选购权、劳工权和产品销售权等14项经营权。1984年5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即扩权十条),赋予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必要的。
国营企业放权,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国营企业的活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的另一个是让利通过两步走的利改税政策,对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也进行重新调整。所谓利改税,就是将国营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这是国家参与国营企业纯收入分配制度的一种。从1980年开始,全国400多个工业企业进行了以税代利的试点。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颁发《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
利改税实施一年多,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仍然存在,于是,1984年10月1日,第二步利改税推出,在全国全面实施。的内容,是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收入,主要通过税收的形式来实现,由第一步的“税利并存”变成完全的“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归企业自行安排使用,激励企业逐步做到“经营、自负盈亏”。此后,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还经过了多次,许多政策不断推出,比如从完全以税代利到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内资企业33%所得税和内外资企业的25%所得税实现统一、实行税利分流等。
从结果上看,这一时期的国企,是在不改变企业的产权性质框架内进行的,没有涉及到“姓公姓私”的所有权问题,因此没有遇到大的阻力。
不过,随着的不断深入,不可避免地使企业的产权问题浮出水面。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经济体制的决定》。会议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十二届三中全会后,和企业界都认识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分开的,在保持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仍然可以将经营权下放到企业去。沿着这样的思,企业承包制或租赁制便应运而生。从1987年到1992年,国有企业经历了两轮承包和租赁。最典型并为大多数企业认同的是首都钢铁公司的模式“两保一挂”,即企业完成承包合同的上缴税利指标,完成国家的技术任务,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这种承包经营责任制较好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但因为包死基数、超收多留、企业分配向个人倾斜、包盈不包亏,助长了企业产、轻投资、拼设备等短期行为。同时,企业经营者凭借承包、租赁权,或或不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使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
随着矛盾彰显,承包、租赁制带来的后果招致了强烈的。此时,国内理论界的一些学者开始提出国企所有权的主张,其尝试就是股份制。
在国企陷入迷茫之时,1992年春天,同志的南方讲话再一次掀起全党全国解放思想的。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且将现代企业制度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基于这样的思想,1994年,《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出台。《公司法》的出台,改变了过去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来确认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差别所导致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在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同时,1995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即“抓大放小”。在“抓大放小”的国企结构调整中,大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不过,“抓大放小”的国企结构调整实际操作中,“放小”被简单化处理了。很多地方将“放小”简单地理解为“出售”和“退出”,以至于导致很多地方,特别是一些市县,几乎不存在国有企业了。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这种现象才得到有效遏制。
经济使国有企业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在这一时期,国企却出现了全行业净亏损的局面。同时,国有企业长期累积的深层次矛盾也逐个,失业人口不断增多,大批国有企业职工开始分流。面对困境,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对国有经济实施战略性改组,提出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通过努力,“三年脱困”的目标基本实现。不过,“三年脱困”主要取决于党和国家政策的优惠和照顾,而不是来自于国企的成效和企业创新能力的增强。因此,无论是还是理论界都认识到,国企已进行到此关键时刻。
2002年11月,党的召开。会议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按照现经济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完善结构。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正式提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运而生。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下,国有企业进入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产权制度新阶段对传统的产权制度进行符合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的根本性。国有企业因此真正触及的核心和本质,步入了攻坚阶段。的着眼点,从几个方向同时推进。一是通过股权置换、相互持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加快产权主体多元化,有条件的企业实现了整体改制、整体上市,加大了股份制的力度。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股权分置,基本完成股权分置任务,消除了阻碍股份制健康发展的制度弊端,促进了上市公司的迅速发展。三是建立完善的董事会,引入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公司结构。四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在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基础上,将企业的辅业从主业中分离出去,突出主业发展,将辅业资产进行整合改制。五是继续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如今,经过30多年的不断探索,国有企业逐渐走出困境,而且成为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较强盈利能力和竞争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支柱和力量。
国有经济地位与作用
国有经济地位与作用问题,一直是政策制定者、经济学者和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学术界就围绕国有经济存在依据、地位与作用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如何界定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著名学者刘国光提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经济不是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主要从事私有企业不愿意经营的部门,补充私人企业的不足,而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了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制度。因此,国有经济理应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有“绝对的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