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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发布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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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市商网2016年4月25日讯】 2015年12月24日金融工作办公室官网发布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原文如下: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 ...

  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市级相关部门: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我办制定了《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经市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请各区县将具体实施办法报送我办,并就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

  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非法集资举报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励适用本办法。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励。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向社会(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律、法规的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励;(二)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励;(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励,不给予重复励。

  第三章 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工商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八条 经核查属实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励,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励;(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励;(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金。逾期未领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励。

  第十条 具体励金额由受理举报的相关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同时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应依法举报人的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事实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金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举报励资金纳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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