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金融创新的成功除了需要“思想火花”之外,良好的制度保障不可或缺。首先,夯实社会基本养老是拓展保险品种及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的根基,包括充盈养老金账户、提高城镇养老体系覆盖面、实现流动性人口与农村低收入群体应保尽保
金投保险网(http:/)3月25日讯:在我国供给侧结构性的大背景下,养老金融正在探寻突围之。近日,人民银行、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文,提出要积极支持不同类型和发展阶段的养老服务企业、项目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
未来几年,中国将迎来急速老龄化时代。数据显示,从2015年到2035年老年人口将从2.12亿增加到4.18亿,占比提升到29%,养老保障工作将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我国老人收入多以银行储蓄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来源较为单一。目前市场上证券、基金、信托类的养老金融产品也较为匮乏,难以全面迎合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国内养老服务结构性失衡和供需错位矛盾也较为突出,养老床位总量供给不足与民办养老机构床位空置率高企现象并存。由于财政扶持力度不到位,民办养老机构只有收取较高费用才可以维持正常运作,且大都地处偏远,成为许多老人们的“鸡肋”选择。恰因此,我国亟待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产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养老产品设计,在提升居民养老财富积累能力的同时,开发个性化养老供给模式,进而在提振养老市场与推动金融产业升级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需要指出的是,破解养老金融产品开发滞后的关键,就是要通过创新实现金融服务与养老需求之间的有机融合。事实上,为率先在养老金融“蓝海”中抢占先机,各机构近年来不断在养老创新领域试水,但遗憾的是最终得以大面积落地推广者寥寥。这其中,“以房养老”曾吸引业界众多目光。老人通过将房产反向抵押给金融机构,按月领取现金养老或换取相应的养老服务。待老人身故后,相关金融机构可收回房屋进行销售、出租或拍卖。实践表明,这一在海外市场畅行多年的养老模式却在国内“水土不服”。且不论国人有“养儿防老、家业传承”的传统观念,即便老人愿意将名下房产反向抵押购买养老服务,也难以在既有市场上找到理想的服务供给。
更何况,以房养老业务的运行周期较长,其间房屋价值波动、抵押者健康状况变化以及城市规划等不确定性要素都是难以精准预测的,许多保险机构因此表示无法驾驭其风险、不敢“尝鲜”。与之类似,税延型养老保险也一度得到高收入者的期待,这项商业保险允许投保人在当期税前列支保费,相关应缴个税可递延至未来领取保费时再进行补缴,可起到为个税“减负”的作用。然而,税收延后缴纳在惠及投保者的同时也会波及即期税收,故而在地方推行的速度较为缓慢。而且,缴税多的高收入群体可以利用这项商业养老保险获得更多避税优惠,并可借此获得稳定的增值收益,不同收入群体间的获益差距由此会被进一步拉大,其社会公平性受到。
由上可见,养老金融创新的成功除了需要“思想火花”之外,良好的制度保障不可或缺。首先,夯实社会基本养老是拓展保险品种及提高养老服务水平的根基,包括充盈养老金账户、提高城镇养老体系覆盖面、实现流动性人口与农村低收入群体应保尽保、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软硬件水平等工作当尽早着手落实。否则,各种养老金融创新品种将无法发挥出锦上添花、活跃市场之效。其次,养老金融创新当从医养结合、打通上下游产业链等多角度进行探索和掘金,需兼顾不同收入层次和年龄段居民的需求,业务涉及保险、信托等多种金融投资类型,须在央行、财政部、税务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制度框架内有序运作,以实现各机构在跨界合作中政策明晰、权责明确、信息对称、效率提升。再次,创新必然要与风险相伴随行,针对养老金融创新的动态监管和预警机制构建也应与时俱进。对于试点金融产品当预先进行资金流压力测试,同时要对涉足机构的内部治理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并要求相关领导承担风险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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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