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市高级经济师《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考发〔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市人事局《关于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54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度市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5〕22号),现将2015年度市高级经济师资格试行考评结合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在地区工作,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高级经济师《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三)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四)获得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经济师满5年;
(五)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3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后,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及以上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起草人;
2.公开出版专业著作,且撰写5万字以上;
(六)具有大学普通班学历或获得专科毕业学历满10年,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8年,持有经济师资格证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非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满10年,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5年。
(七)已取得非财经类专业高级资格,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3年。
以上考试报名条件中,“财经类专业中级资格”系指经济师(含国际商务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社会科学系列助理研究员和讲授财经类课程的。
对于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国家可直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职(执)业资格,可视为经济师资格,相应证书可视为经济师资格证书。
上述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计算器和相关纸质书籍资料。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核发《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3年。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当事人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四、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采用网名、网上缴费和网上打印准考证的办法。网名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在2014年度成功报考过市高级经济师《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的人员,其他视为“首次报考人员”。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5年2月2日至15日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下同)人事考试频道,按照系统的要求在时间内办理网名和网上缴费手续,网上缴费成功方为报名成功。
(二)首次报考人员报程及注意事项
使用A4纸打印《2015年度市高级经济师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经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后盖章(如本人档案未存放在单位人事部门,应先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再由档案存放部门审核盖章)。
现场资格审核时须携带《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下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符合报名条件(五)的人员,还须提供获证书、专利证书、专著等,上述证件、证明均须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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