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14-06-23 18:39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章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性、完整性负责。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章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性、完整性负责。评价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保密责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和。不得在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在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本办法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附: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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