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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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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绍兴市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绍兴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绍兴市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电话85209675。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有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的评价。

  第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严格执行的程序。

  (二)公平原则。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平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全面系统原则。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全面系统考察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系统地予以评价。

  (四)绩效相关原则。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分级分类原则。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由绩效评价主体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批准的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

  (六)项目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

  (七)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所有性资金安排支出的投资项目。

  第六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评价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影响或总投资较大的项目。总投资较大的投资项目具体金额为2000万元(含)以上。

  第七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三)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一般以整个项目实施期和试运行期为评价期间。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需要,也可将项目实施前的论证期和项目实施完毕后一定时限的使用期纳入评价期间。

  对跨年度的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九条绩效目标是投资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所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即项目完成后所能交付的或服务。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投资预算时设定,并按《绍兴市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绍市财绩效〔2013〕42号)的相关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条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程序重新审核、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项目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投资预算的,应当随项目投资预算调整申请一并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预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应当列入绩效目标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修改,必要时由财政部门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四章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十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是衡量和评价项目绩效的载体,按照项目决策、管理、绩效的体系分别确定具体的指标内容,同时对各个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分值(权重),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根据各具体指标的特点,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十四条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属于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的评价对象,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预算安排、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见附表1)。

  第十五条项目绩效属于个性指标,针对项目特点适用于不同项目类型的评价指标。

  个性指标按房屋建筑、道桥梁、水利工程、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项目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2)。

  第五章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标尺和准绳。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认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合理的评价方法。

  第六章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投资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投资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自身需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对象;

  (二)确定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三)制订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资料收集与审核;

  (五)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和评价等次;

  (六)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七)评价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八)建立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并撰写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绩效评价结论及;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按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绍市财绩效〔2013〕41号)有关执行。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

  第八章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设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应当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同类或相关投资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可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对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具体参照《绍兴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意见》(绍市财绩效〔2013〕4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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