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14-02-25 10:11

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33(2)

(6)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2.差额征税的项目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

  (6)核算要求。

  纳税人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2.差额征税的项目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5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业务等。

  (三)进项税额

  1.“营改增”试点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专用或者海口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专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

  2.“营改增”试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应税项目,是指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或者强令自行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营改增”的有关,下列选项中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A.购进农产品

  B.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

  C.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

  D.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礼品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业务招待中所耗用的各类礼品,包括烟、酒、服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运输费用的扣税凭证

  一般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3种情况:

  (1)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专用,按照该上注明的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专用,按照该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4.中华人民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额准予抵扣。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营改増”试点的税收优惠

  (一)免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四技”合同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离岸外包服务

  7.两岸海上直航业务

  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

  8.两岸空中直航业务

  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

  9.船检服务

  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

  10.随军家属就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

  11.军队就业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

  13.失业人员就业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即征即退

  1.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中级会计%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应税服务税收优惠的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需备案)。

  3.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5.纳税人用于免征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劳务、免征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缴纳。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8.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9.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或采用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法律法规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予以处理。

  ·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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