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建立经济的实施方案》,为加强经济的管理和建设,制订本。
第二条经济是大型、重要企业事业单位的一支武装力量,受所在单位党政和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所在地机关的指导。
第经济的任务是,负责本单位重要目标的,重要物资、产品的押运,防、防盗窃、防火灾、防爆炸,保障安全。
第四条经济队的建立,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系统主管领导部门同意和所在地机关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批准。经济队的编制、人员配备、经费、装备、后勤供应及其他福利待遇等均由本单位负责。变更编制和撤销经济队,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五条经济队的建制,应当根据建警单位大小和任务轻重,经机关批准确定。经济在十二人以上不足二十人的建小队(不足十二人的不批准建队),二十一人至五十人的建分队,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建中队,超过一百人的可以建大队。
第六条经济小队、分队各设正、副队长一人,小队长、分队长兼管思想工作;中队设正、副中队长各一人,一人;大队设正、副大队长各一人,员一人。大队、中队、分队可配备枪械保管员一人。大队、中队、分队以及小队的队长、员、,由建警单位根据本单位干部的实际情况配备,在上、经济上享受相等干部的待遇。对他们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主管机关同意。
第七条经济的条件是:思想好,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青壮年。
第八条经济实行轮换制,队员服务年限三至五年,必要时可以延长,年龄不得超过四十岁。分队长以上应相对稳定,年龄一般不要超过四十五岁。
第十条经济队的大队长、中队长、分队长、小队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主持本队的全面工作,组织和带领全队人员,完成各项勤务和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对全队的管理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本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警容风纪,经常对干部、队员进行提高和法制教育,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管好武器装备,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经济队的员、应当支持和配合大队长、中队长加强队务管理,做好思想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四项基本原则和、、搞活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党的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进行日常的思想工作,充分调动全体干部、队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二)抓好全队的学习,进行理想、纪律、法制、传统和反腐蚀教育,提部、队员的思想,全心全意,同时抓好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
(三)做好党支部(小组)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增强的组织观念和党性,发挥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一)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在紧急关头英勇顽强,不怕,努力完成本职任务;
(二)执勤时要坚守岗位,保持高度,不得饮酒、吸烟、睡觉、打闹、聊天或做其他与勤务无关的事情;
第十经济应当遵守和执行《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社会主义法制,做的模范,不准、包庇、群众、监守自盗、假公济私。
第十五条经济在工作、执勤、训练、参加时,应当按着经济,着装的要求参照《人民内务条令(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为应付可能发生的突然事件,经济实行轮流集中住宿制度,各警队应当经常保持一半以上的队员集中住宿。
第十七条经济各级警队,应当建立干部昼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本单位部门,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定期召开各级队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总结检查工作和执行纪律、制度的情况,表扬好事;对违反纪律的进行教育,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必须爱护武器、装备,建立责任制度,加强管理,防止丢失、损坏、锈蚀,使武器、装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管理办法》以及机关有关武器管理的。经济不发个人专用。公用应当申领持枪证。要切实做到:
(三)的领交、送修、要认真登记,严格手续,损失、消耗如实,发现差错要及时,并向上级报告;
(四)严禁将转借他人或私自调换,严禁随意鸣枪,不准,训练前必须验枪,不准枪口对人;
(一)使用武器前,应当沉着冷静地判明情况,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或朝天鸣枪,无效或非不能时,应当尽量射击其非要害部位,以利查清问题;
(二)在有可能误伤群众或引起灾害性后果的情况下,不能射击,可使用枪托、枪刺或其他手段犯罪;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武器管理,或错误使用武器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军事、业务训练要为执勤服务的方向,本着学用结合,突出重点,少而精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十七条训练的方式方法,可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经常训练与集中训练相结合,请指导与本单位自教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训练内容,在军事方面主要进行队列、使用、射击、擒拿格斗、军事体育训练;在业务方面主要进行、押运、巡逻勤务的任务和要求,处理问题的一般原则和方法等训练,以及组织学习法律常识、工作基础知识。
第三十条凡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作风正派,并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表彰、记功和励:
(四)努力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本职业务,在技术革新或合理化等方面对经济工作有较大贡献的;
(五)以身作则,作风,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管理队伍、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一条全队在国家财产、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学习训练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或为社会和单位办好事受到领导和群众好评的,应给予集体嘉。集体嘉以小队、分队、中队、大队为单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机关对确实做出突出成绩和有重大贡献的经济队和个人,同、干部一样,给予表彰、记功、励。
第三十凡有下列违反纪律行为之一,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销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当班时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情况,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实施惩罚应当严肃认真,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受处罚人如认为处罚不当,有权提出,各级警队领导不得阻挠和。
第三十五条对经济的励与惩罚,由所在单位具体承办,其批准手续分别按干部、队员的管理权限办理,同时报主管机关备案。由机关励的,其审批手续参照《人民惩条例(试行)》的批准权限办理。
第三十六条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指导经济工作的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干部。其主要任务是:
(六)对不执行经济管理工作,或不起作用的经济队,应当协同建警单位的部门进行整顿,必要时,征得建警单位党政领导同意后,可以撤销警队。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署、市两级机关负责训练经济分队长(含小队长)以上的。对经济队员的训练原则上由各级警队按照上级的计划和要求,自行组织实施。机关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必要时可举行军事、业务技术表演比赛。
上一篇:、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交通监理机构人员移交门后转警等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