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轟動一時的2010年遼寧撫順“3.18專案”,時過4年有余,涉案人員該判的已經判決,服刑的已經服刑,如今該案部分人員已經出獄。其背后又有著多少不為人知的故事呢?我們今天帶你走進撫順“3.18專案”。
撫順“3.18專案”名稱從何而來?
據當事人謝某講,該案當事人之一韓懿夫在當時撫順縣的一木材招標中,與同是從事木材業務的張某明發生生意上的抵觸。2010年3月18日,韓懿夫、張某明二人駕駛車輛處於同向行駛,不知何故張某明突然“別”韓懿夫所駕駛車輛,導致韓懿夫所駕駛車輛側翻到馬邊的溝裡。幾天后,車禍肇事者張某明兩次帶上在撫順市檢察院工作的某領導到韓懿夫家,要求韓懿夫退出木材市場的招投標,當時韓懿夫就沒有同意。張某明還威脅說,不照辦就把你按照處理。
2010年3月27日晚上,撫順市支隊、撫順縣警方大批到位於該市新撫區銀河灣的韓城家,以涉嫌組織領導性質團伙對韓懿夫實施,幾天后其父韓城被。這就是2010年撫順“3.18專案”。
“3.18”專案法院判決書部分內容
據撫順市順城區(2011)順刑字第21號《刑事判決書》,“公訴機關:被告人韓城犯組織、領導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罪、非法佔有農用地罪、尋舋滋事罪、妨害作証罪、非法罪、逃避繳納稅款罪。應允數罪並罰。”
“被告人韓懿夫犯組織、領導性質組織罪、強奸罪、故意傷害罪、敲詐罪、盜伐林木罪、非法佔有農用地罪、打擊報復証人罪、非法罪、尋舋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應允數罪並罰。”
其他受雇於韓城所承包礦場的工人劉某、孫某、張某、杜某、夏某等二十來人“參加組織罪”、“非法罪”、“尋舋滋事罪”、“非法佔有農用地罪”等不同。
關於涉黑案主體“護礦隊”一事,據該案辯護律師辭,關於採礦一事韓城與鐵林集團有《協議》的,鐵林集團有採礦的手續。礦產資源屬於國有,沒有獲得國家允許,任何人不得私挖亂採。案中礦區內村民私自採礦,是否屬於私挖盜採。韓城因與鐵林集團有協議,針對自己協議范圍內的礦產,應該有保護礦產的責任。其守護打更的人員(又稱“護礦隊”)皆為韓城所承包礦場所雇工人組成,每月工資2000元、3000元不等,是否能夠定位“”性質呢?
一審判決后,該案所有被人員全部上訴至撫順市中級。2012年5月15日撫順市中級人法院審理后,以“事實不清”發回順城區法院重審。2013年1月17日經順城區再審,韓城維持原判19年,韓懿夫判18年,其余兩人被判4年、6年,其他人因証據缺乏全部無罪釋放。
據撫順市中級(2013)撫中刑二終字第00078號《刑事判決書》韓城、韓懿夫父子“3.18專案”共計25起確認違法事實.其中有16起犯罪事實因礦區內村民“撿礦石”賣錢與韓城打更人員“護礦隊”之間的糾紛和礦產相關糾紛﹔有3起因裝修洗浴中心糾紛打架﹔有2起涉嫌威脅手段參與拍賣競標事件﹔有1起因街頭口角糾紛打架事件﹔有2起因韓懿夫木材生意糾紛﹔有1起因車禍糾紛。
撫順市中級(2013)撫中刑二終字第00078號《刑事判決書》韓城、韓懿夫父子“3.18專案”還有“三、証人証詞”一欄,共計出現30多處“聽說”一詞的証言証詞,証人証言多半是礦區“撿礦石”村民。
是“護礦隊”?還是打更的?“撿礦石”還是私挖盜採?
撫順“3.18專案”部分案中人自訴
2015年9月8日,該案當事人韓某賓、劉某華、於某、王某軍、郭某鬆、吳某等多人講訴自己涉案的經歷及。
當事人之一郭某鬆說,“因我參與 尋舋滋事、非法佔有農用地。沒有,我是給韓誠打工,也不認識韓懿夫,什麼是我都不知道,也從來沒干過危害社會和違法的事。有一次有一個人開吉普車到我們礦區偷礦石,(偷礦石的人叫趙某德)我把他車給砸了,就說我是尋舋滋事。非法佔用農用地的事根本就沒有。”
“我被抓進,負責我案子的人叫張某,他帶頭打我,並安排其他人把我挂起來,衣服扒光,當時是冬天把窗戶打開,往身上澆涼水、往脖子上挂汽車輪胎,輪胎裡面還要放磚頭,晚上不讓睡覺,坐在鐵凳子上用燈泡烤,一就七天七夜,審訊我的說主要是讓我承認韓誠、韓懿夫是,說主要我簽了字就和我沒什麼大關系了,可他們不是我不能承認,我要看他們寫的筆錄,他們不讓我看,后來我被的不清了,糊裡糊涂的簽了字,我也糊裡糊涂的被判了三年。我太冤了。”
當事人之一王某軍說,“我法佔用農用地被判的,沒有啊,什麼法佔用農用地啊。再說我根本沒有一點地。把我抓進去主要就是讓我說韓誠是,把我扣在鐵凳子上,負責我案子的叫張某和孫某宇,他們倆輪流打我、逼我說韓誠的事,可我確實什麼也不知道,了我一天一夜。后來讓我在他們事先寫好的筆錄上簽字,我不認字,他們就念給我聽,我一聽沒我什麼事就簽字了,簽字后我說我可以走了吧,孫某宇說你給別人打工就沒事,給韓誠打工沒事也有事,就這樣我糊裡糊涂的也不知道因為什麼就被判了兩年。還要罰我十五萬元。刑滿釋放我還要了五仟元錢,到現在釋放証還不給我,我真是太冤了。”
當事人之一吳某說,“說我是,故意傷害、尋舋滋事、盜伐林木。沒有,什麼是我都不知道,宣判的時候我才知道說我參與了韓懿夫組織領導的,並說我是,可我們從來沒干過任何危害社會和違法的事情。只是有一次因停車和別人爭執並有肢體沖突,就說我犯了故意傷害罪。盜伐林木的事情根本沒有。”
“我被抓進,有個隊的隊長張某、還有一個叫董某義的負責我的案子。他們打我並安排人把我挂起來打,冬天把我的衣服扒光把窗戶打開,往我身上潑涼水,連續幾天不讓我睡覺,最后我都崩潰了,也不清了,就讓我簽字,我堅持要看我的筆錄,審訊我的說你會看什麼,再說與你也沒什麼關系,主要是韓懿夫,你隻要簽上字就讓你回家,我不簽就還往死裡打我,還給我往鼻子裡灌辣根,后來我被的糊裡糊涂的簽了字,就這樣我也糊裡糊涂的被判在獄裡服刑了六年,我太冤了。”
當事人之一韓某賓說,“我隻有一次打仗判了我幾個月,其他的卻說我參與,非法佔有土地,還有許多我都記不清了。什麼是我都不知道,非法佔有土地也沒有啊!我沒有的事情我不承認,辦案人員張某(隊的一個隊長)就安排人打我,並說我們你也沒有事,把我挂起來拳打腳踢,用毛巾把嘴堵上,往鼻子裡面灌辣根,那時是冬天也不讓穿衣服,並往身上澆涼水,讓我光腳站在冰涼的水泥地上,連續多天不讓我睡覺,最后不清了。是的,就是讓我承認那些我原本就沒有的罪。同時審訊我的拿出一些犯罪案件讓我証明是韓懿夫干的,因為這些事情我根本不清楚,根本就不是韓懿夫干的,所以我不能給証明。”
“后來因幾天幾夜都不讓我睡覺,我也沒有什麼意識了,也不知道他們都寫了什麼,也不知道我是怎麼簽的字。”
當事人之一劉某華說,“是因參與和非法被判了兩年零七個月。說我參與了韓懿夫的組織,可我根本就不認識韓懿夫。關於非法那是2008年4月份的一天,我的朋友外號營子約我去礦務局醫院門前見了面,讓我和他一同去一個叫韓城的辦公室,到韓城的辦公室我才認識了韓誠,同時也看到了他的兒子韓懿夫,當時韓城的辦公室裡有七八個人,韓城和他的兒子韓懿夫和另外一個年輕人在爭執什麼,我在那看了一會就走了。事情就這樣,說我是和非法我太冤了。”
當事人之一於某說,“因說我參與和尋舋滋事,沒有。說我參與了韓城和他兒子韓懿夫的組織,可我根本就不認識韓城,也不認識他的兒子韓懿夫。說我的具體犯罪事實是2008年4月16號,在溫道林場打人,可這個溫道林場在哪我根本就不知道,我也根本就沒去過這個地方,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把我抓了,到就把我扣在鐵凳子上,並且打我,讓我自己想自己說。折騰我三天三夜,我的也不清了,幾天幾夜不讓睡覺也沒有什麼意識了,也不知審訊我的人都寫了些什麼就讓我簽字,我也是糊裡糊涂的簽了字,以為就讓我回家了,可沒想到給我送到所一呆就是兩年零九個月,我太冤了。”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之“組織定義”
性質組織,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犯罪組織。性質組織是以、威脅或者其他方式,試圖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以達到獲取壟斷性經濟利益的,有組織的犯罪團伙。
其基本特征:
(1)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三人以上的團伙)。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成員基本固定。這是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
(2)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這是性質的組織的經濟實力特征﹔
(3)以、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這是性質的組織的行為特征﹔
(4)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這是性質的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征,也是區分性質的組織與犯罪集團的最主要特征。
因一起交通事故而定名的2010“撫順3.18專案”,服刑人員都稱,該案到底是涉黑還是涉惡,曲直縱難說清。
“因為這個案子,我家搞得連一個住的地方都快沒了。我現在隻希望我那殘廢的丈夫能回家養病,不要冤死在監獄裡!我那的兒子能早日回到社會,從新開始生活。我就心滿意足了!”當事人之一韓城之妻謝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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