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洁 陈菲
/ XINHUA08.COM)--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全国常委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该议案提出,将2014年末地方债务余额15.4万亿元纳入预算管理。
全国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该议案时认为,核定地方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的,有利于对地方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审查监督。
全国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廖晓军就审查报告作说明时指出,近些年来,地方通过举借债务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应对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和生态,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地方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突出,导致举债规模过快增长,不少地区债务负担沉重,难度大。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四点。一是建经济立向报告地方债务的制度。全国要建立健全对地方债务的审批制度。国务院应当在预算报告中专门报告地方债务情况;规范地方债务表的编报,报告年度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代表大会在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应当明确批准地方债务的内容。省级要加强对省本级和各市县举债规模、结构、用途等的审查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范围内。市县审查本级举债时,要审查各项债务风险指标,评价举债可能带来的风险;举借专项债务时,要对项目的用途、可行性、收益、期限等进行详细审查。地方各级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等情况。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债务的管理情况。二是建立公开完善的地方债务考核评价制度。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指标,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地方债务公开透明,各地区要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信息,给监管部门、社会和市场传递全面、真实的信息。加快地方债券的评级制度建设,形成市场对地方发行债券的约束机制。三是建立对违反的地方和个人的问责机制。对部分债务风险指标已经预警的地区和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债务,切实降低风险。对于确实无法的专项债券,要建立债务违约处置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格区分企券与债券,严禁将城投债等企务纳入地方债务。要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杜绝各种违法、变相举债行为。要建立地方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对违规举债的执法主体和处理程序。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四是加快推进财政体制。要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切实转变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作用,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要加快推进间事权划分,加快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奠定的体制制度基础。积极推进地方和部门编制三年中期财政规划。加强会计体系建设,推进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严格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并报上级备案。(完)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环球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