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绩效评价,是指采取、规范的绩效评价办法,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估。
第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绩效评价总体目标: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规范,绩效明显。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绩效评价对象为县、区(含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评价内容为县、区(含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补贴资金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公开。根据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做到公开、,确保绩效评价的真实有效。
(二)科学合理。绩效评价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以及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绩效情况。
(三)绩效优先。农村五保供养评价以绩效为主,绩效优先,通过绩效评价,提高建设的科学性和合,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价指标
第六条农村五保供养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实施效果、制度建设、管理规范。
第七条考核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大类。
(一)定量指标
、目标任务。主要评价保障人数、供养标准。
、资金管理。主要评价补助资金标准、到位及到位及时效性等情况。
、实施效果。主要评价保障能力、服务对象和社会满意率等情况。
(二)定性指标
、制度建设。主要评价实施方案、配套政策、政策透明度等情况。
、项目管理。主要评价项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水平、资金使用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
农村五保供养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第三章考评分值和计算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总分分。其中定量指标占,定性指标占。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绩效评价设置目标任务完成、资金管理、实施效果个定量指标,划分个小项,分值分;设置制度建设、管理规范个定性指标,划分个小项,分值分。
第四章 评价方法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铜陵市成立农村五保供养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单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成。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和绩效评价指标,负责资料收集、了解实施情况、部署县区开展自评工作,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县(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成立相应的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辖区绩效评价工作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绩效评价工作,并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在人员力量和具体工作上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农村五保供养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自评阶段、考评阶段、评定阶段三个阶段分步实施。
(一)自评阶段。每年月底前,县、区(含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按本办法和要求,对农村五保供养相关数据及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并完成自评工作。
(二)考评阶段。次年月日前,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县、区(含开发区)农村五保供养相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汇总有关数据形成统一的自评结果和报告,并及时将自评报告和附件省财政厅、民政厅。
(三)评定阶段。次年月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采取实地抽查和书面审核方式,完成对县、区(含开发区)的自评结果、相关数据和资料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的励,并在福彩公益金支持项目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县、区(含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县、区(含开发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