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人发〔〕号)第条第款:“税务师事务所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批准。”《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国税发〔〕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号):“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税务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