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时报讯
(记者 王林 通讯员 钟旭) 昨天,红河州中级对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巡视员、总经济师闫政达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闫政达有期徒刑11年,并处个人财产40万元,涉案所有赃款赃物予以、上缴国库。
2014年1月22日,闫政达因涉嫌犯受贿罪,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居住;5月12日,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红河州执行。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政达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红河州中级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闫政达对公诉机关的全部事实和均无,未作辩解,并当庭。闫政达的亲属委托2名律师出庭为其作。
红河州中级经审理查明,20经济师07年至2012年间,闫政达利用担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总经济师、云南曲陆高速公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桂某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631177元、美元1.5万元,为桂某等12人在承包工程、融资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另查明,闫政达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未被宣布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并退缴涉案赃款人民币520万元。在本案侦查阶段,闫政达他人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在案件审理期间,闫政达的亲属代其预交罚没款人民币10万元。
红河州中级审理认为,闫政达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承担相应刑责。闫政达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其亲属协助退缴全部赃款。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闫政达当庭表示对判决无,不上诉。
简历
闫政达男,1954年12月13日生,汉族,淄博市人,研究生文化,原系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总经济师。来源都市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