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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已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售等准备工作,并将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一、背景及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试点,率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实践证明,“营改增”从制度上根本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提升了上海现代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了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其中江苏省将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二、试点行业范围
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自2012年10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交通运输业,是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运输服务、水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其中陆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鉴证咨询服务不包括劳务派遣服务。
(三)目前,试点范围暂不包括建筑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业。
三、计税方法
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的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运输服务、水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
3、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
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