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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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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定人数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下限,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规有较高的,从其。

  (2)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分期缴付出资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每个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资额是()。

  A.1000元人民币

  B.3000元人民币

  C.5000元人民币

  D.10000元人民币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设立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最低是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人每人平均最低的首次出资额是1万元人民币。

  (3)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公司法〉司释三》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出资人以符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公司法〉司释(三)》的,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释(三)》的,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己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的,应予支持。

  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的,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出资。

  【相关考点2】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相关考点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相关考点4】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

  【相关考点5】外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根据《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事项。

  【考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2010年)

  A.公司财务负责人

  B.公司股东

  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D.公司实际控制人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股东,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义务加以明确。

  2.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3)股东不按照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股东不按照缴纳出资的,公司法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根据《〈公司法〉司释(三)》的,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司释(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司释(三)》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这就是说,为维持公司资本,可釆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通过折价补偿人的损失,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4)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可以依法承担股东出资的验资工作。

  3.申请设立登记

  (1)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中级会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司释(三)》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不予支持。

  (4)《〈公司法〉司释(三)》,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

  (5)《〈公司法〉司释(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作出相应的合理,该股东请求认定该无效的,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不予支持。

  (6)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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