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考试合格注册税务师人员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通知》(浙国税办〔2007〕59号)的有关,现就我市2014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办理执业(非执业)备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合格人员应按照《浙江省注册税务师执业、非执业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2011年第1号)的有关提交各类材料。办理执业备案应报送的资料中,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每半年一份,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在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具体参保日期、缴费基数、个人信息等数据。上述规程及有关表格可以通过“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网址:)公告公示栏查阅、下载。
二、考试合格人员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将执业(非执业)备案材料提交至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联系地址:海宁市水月亭西336号海宁市财税局711办公室--纳税服务科,联系电话:,87292028。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海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