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威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于2000年1月成立,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多种类型的摩托车,其存货采用实际价格核算,流转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采用分笔计提核算的方式,已经开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2013年8月31日,“应交税费一应交”账户借方余额523元。2013年9月企业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如下:
(2)9月13日,将9月8日外购的橡胶全部发往东营市北宋镇西南村轮胎厂加工生产摩托车专用轮胎。于9月25日收回,企业准备用于继续生产摩托车,取得对方开具的专用一张,上注明的加工费22400元,对方已代收代缴轮胎的消费税。
(4)9月18日,将本单位生产车间的机床,从威海市运往烟台市厂家进行修理,取得专用一张,注明修理费2500元,税额425元,取得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货物运输业专用一张,注明运费300元,税额33元,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5)9月19日,收到某公司退回摩托车一批,该批货物系2012年12月份售出,因不符合购货方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本月予以退回,货物已验收入库,根据收到的符合税法的《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1份,全部款项35100元已退,同日提交退还消费税申请,税务机关当月尚未批准退回消费税。
(6)9月20日,该企业将自产摩托车委托威海市商场代销,当期发出摩托车40辆,每辆成本8000元,售价1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企业按照商场实际销售数量,每辆支付商场代销手续费100元。9月30日,收到威海市商场代销清单,清单注明.销售摩托车10辆,且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本企业,本企业取得商场开具的手续费后,将专用开具给对方。
(8)9月21日,经主管国税局检查,发现2012年10月份购进的钢材用于单位职工宿舍的基建工程中,企业仅以账面金额100000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该宿舍尚未完工。另有2012年12月份采购生产用柴油50000元,购入时取得的专用经税务机关认证不符,相应税金8500元已于本年4月份抵扣,该批柴油尚未耗用。税务机关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9月30日前补缴税款入库。企业已经按要求补缴了相关税金。(不考虑滞纳金、罚款)
(10)9月28日,生产领用上月购进的原用于销售的二轮摩托车45辆,用于改装为三轮摩托车销售,已知二轮摩托车购进时,取得的专用上注明每辆不含税价格5000元。为了生产该批摩托车领用本月委托加工收回的摩托车轮胎的50%。
10、 某市烟草集团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持有烟草批发许可证,2013年3月购迸已税烟丝800万元(不含),委托M企业加工甲类卷烟500箱(250条/箱,200支/条),M企业每箱收取加工费0.1万元(不含税),当月M企业按正常进度投料加工生产卷烟200箱交由集团公司收回,集团公司将其中20箱销售给烟草批发商N企业,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79万元;80箱销售给烟草零售商Y专卖店、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0万元;100箱作为股本与F企业合资成立一家烟草零售经销商Z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