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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在税法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调整房产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例:某公司有办公用房一幢,房产价值5000万元,对外出租。2002年取得租金收入100万元。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纳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额=100×12%=12(万元)
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30,000×12%=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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