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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税务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1)企业按照缴纳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划分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什么样的财政性资金属于应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的除外。
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一般按照以下执行:
①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a.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b.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c.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有文件,有办法,有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②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该文件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新增)
【解释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2】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会计科目里的补助),但不包括企业按照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解释3】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解释4】财政性资金,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该笔资金是否有专项用途。例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