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思】(1)召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的除外。
(6)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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