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2014-09-24 11:57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法律》考点强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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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思】(1)召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4)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的除外。

  (6)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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