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规则
1.股东之间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的,从其。
答疑编号:NODE600000301
3.强制转让股权
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税务师由股东会表决。
答疑编号:NODE6000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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