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重新规范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同时,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融资成本,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本收费标准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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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指导价
实行计件收费的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帐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额度,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率表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基准价(‰)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8 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超过30%。
2 100以上-1000(含1000) 3.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75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
6 100000以上 0.1
注:1、按上述计算收费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收取。
2、对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述上浮幅度,由双方协商确资产评定具体收费标准。
3、对破产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可实行优惠,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计时收费指导价
计时收费标准分以下四档,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500-800元/人小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300-450元/人小时;
(三)注册评估师:200-300元/人小时;
(四)助理人员:100-150元/人小时。
三、对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的评估收费不得高于前述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由同一评估机构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前述指导价高限收费标准的3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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