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掌握)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即行政相对人。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4.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7.第三人是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的,自障碍消除之日)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