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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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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处理处罚权——审计的特色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1)审计处理权——违反国家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

  审计处理的措施: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进行处理;其他。

  ▲注:目的是纠正错误,不属于行政处罚。

  (2)审计处罚权——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行为

  审计处罚权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6.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权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7.权——给予处分、纠正违法

  (1)给予处分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转移、隐匿、、毁弃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及资产,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2)纠正违法

  【例题1-单】(2007)按照法律,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是( )

  A.被审计单位会计人员

  B.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C.审计人员

  D.审计机关负责人

  【答案】B

  【例题2-多】(2007)审计机关的下列权限中,属于审计处理措施的有( )

  A.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B.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纠正不当

  C.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D.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的财务收支行为

  E.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答案】AC

  【解析】B项为权,D项为权,E项为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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