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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大纲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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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船舶吨税

  (一)纳税人

  自中国境外港口进人中国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以应税船舶负责人为纳税人。

  (二)税率

  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船舶净吨位的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分30日、90日和1年三种不同的税率,并实行复式税率,具体分为两类: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三)计税依据

  吨税以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船舶净吨位x适用税率

  (五)税收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 0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6.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7.军队、武装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8.依照法律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人境内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纳税期限。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二、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的车辆(以下称应税车辆) 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 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X 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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