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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大纲第三章第六节:票据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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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票据的一般

  一、票据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与人。

  二、票据与责任

  (一)票据的分类

  票据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的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以欺诈、偷盗或者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因重大取得不符合《票据法》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

  (三)票据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或者保全票据,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补救

  票据后,票据有三种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五)票据时效

  票据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承兑或者被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三、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

  (一)出票

  出票是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票据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出票人签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以背书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连续是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不得进行条件背书、部分背书、背书、期后背书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

  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的字样、人名称和住所、被人的名称、日期、人签章。人对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承担责任。

  四、票据追索

  票据追索适用于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被追索人依照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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