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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预习精讲(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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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也就是各自提供货物金额之和。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税务师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按计算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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