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执行。
凡中华人民国,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初级经济师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国,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中级经济师报考条件:
(二)凡中华人民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按照,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三)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同意、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原人事部、国务院事经济师务办公室《关于向居民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的、澳门、居民,按照的程序和要求,可报名参加考试。
(五)应届毕业生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名。
报名条件补充
具体参看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