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考试《税法二 》随章笔记汇总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节减免税优惠(重中之重)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7项
(一)、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一看单位性质,二看土地用途)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计算题考点)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特殊优惠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综合题计算考点)
【例题·单选题】2012年度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上共有建筑物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甲企业使用其中的4/5,乙企业使用其中的1/5。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批准,乙企业在2012年1月份新征用耕地6000平方米。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耕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下列关于甲乙企业2012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说法正确是( )。
A.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18400元
B.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6400元
C.甲企业纳税4800元,乙企业纳税24002元
D.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12000元
【答案】B
【解析】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甲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4÷5×4=25600(元)
乙企业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00×1÷5×4=6400(元)。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掌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大项目酌情减免)
(五)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
(六)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搬迁企业的用地,不使用的,免税。
(九)企业的铁专用线、公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专用线、公等用地,除另有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看是否被利用。
(十一)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水利设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信设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中,场外道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用地依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税务师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供热企业自用土地(掌握)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房产税有交叉)
(十五)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信设地,生活、办公用地按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盐场、盐矿用地
1.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管道、铁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邮政部门的土地
对邮政部门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坐落在上述范围以外尚在县邮政局内核算的房产、土地,在单位财务账中划分清楚的,从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增)物流企业大商品仓储设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商品仓储设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要点】减免税的级次和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区分经营(包括办公、生活)和非经营用地;预算单位用地还是出租用地;是社会用地还是企业用地。
考生要区分哪些是全国统一适用的优惠政策,哪些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优惠政策。
(注意)掌握一点和一点不会是一样的!
【例题.单选题】某市肉制品加工企业2012年占地6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占地5000平方米,生猪养殖占地28000平方米,肉制品加工车间占地16000平方米,企业内部道及绿化占地11000平方米。企业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0.8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16800元
B.25600元
C.39200元
D.48000元
【答案】B
【解析】考核土地使用税的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企业厂区以内的照章征税。
应纳土地使用税=(60000-28000)×0.8=2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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